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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6-07    人已阅读
导读: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国家质检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以第03号令发布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07年0月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993年2月6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管理办法》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内容与步骤,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
、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
2、法律、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它进出口商品;
3、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5、涉嫌有的进出口商品;
6、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7、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实施抽查检验。关于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报检关于报检时间、地点。《管理办法》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报检手续。其中,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散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装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包(件)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关于区别情况进行数量与重量申报(报检)。《管理办法》规定,以数量交接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对数量有明确要求或者需以件数推算全批重量的进出口商品,在申报重量检验项目的同时,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以重量交接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申报重量检验项目。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中需要使用密度(比重)进行计重的,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密度(比重)检测项目。船运进口散装液体商品在申报船舱计重时,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干舱鉴定项目。
关于报检时收发货人应申请的检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衡器鉴重;水尺计重;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三种方式;流量计重;其它相关的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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