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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

大律师网 2018-06-08    人已阅读
导读:芜湖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经一九九六年
芜湖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经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定,报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经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定,报经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芜湖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所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控制老城区建设规划,合理发展近郊城镇和建制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芜湖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局负责具体管理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各区规划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其规划管理按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和制定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行政和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申报和实施。
(三)管理城市规划设计、科研、勘测、档案和城市规划监察等工作。
(四)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参与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大型或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会审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规定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城市规划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论证、评定。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芜湖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
第十一条 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芜湖市人民组织编制,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县城和县域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在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芜湖市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近期开发、改建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的外部条件及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芜湖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经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定,报经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芜湖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所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控制老城区建设规划,合理发展近郊城镇和建制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共计4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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