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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6-09    人已阅读
导读: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济南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济南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尽快把本市建设成具有“泉城”特色、环境优美、文 济南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济南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尽快把本市建设成具有“泉城”特色、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和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改变时,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定;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还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镇,加强城市环境保护,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旧城区,保护城市传统风貌。
第四条 《济南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的审批权集中在市规划管理部门。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章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人防工程、公用设施、管线、铁路、港口、机场、道路、桥涵、公园、绿地、防洪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六条 城市规划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指标,并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互相衔接,互为依据,共同实施。
第七条 承担本市规划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必须按《济南市总体规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设计要点进行设计。规划设计必须送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重要的规划设计还应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规划设计应重新报批,与变更设计有关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施工。
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用图,必须采用市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统一坐标系、高程及有关测绘资料。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合理使用和节约土地,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菜地、藕田,不得占用风景林地、城市绿地和绿化隔离带。
第十条 申请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新区毗邻规划道路建设时,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并拆除其范围内的建筑物;毗邻旧区道路建设时,须拆除征(拨)土地范围内规划道路中心线一侧的建筑物。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并应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调整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所需的临时用地,应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的原状,及时办理退地手续。
第十四条 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荒地等自然资源,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地点、范围和期限使用或开采。对开采后的土地,使用单位应进行整治、绿化,不得自行圈占,如确需改作他用,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征用、划拨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当年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它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选址;
2、市规划管理部门初步确定用地位置和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3、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点进行总平面设计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计划;
4、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勘察通知书;
5、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办理征(拨)土地手续。
第十六条 征(拨)的土地闲置超过两年,又未申请延期使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使用证,另行规划。
第十七条 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须在与外方正式签订合同一个月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初步规划定点;合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济南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尽快把本市建设成具有“泉城”特色、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和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改变时,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定;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还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镇,加强城市环境保护,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旧城区,保护城市传统风貌。
第四条 《济南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的审批权集中在市规划管理部门。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章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人防工程、公用设施、管线、铁路、港口、机场、道路、桥涵、公园、绿地、防洪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均须遵守本办法。 (共计3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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