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小孩6岁,前不久在与邻居家孩子玩耍时,被对方弄伤了左眼,致左眼失明,我作为母亲,精神极度痛苦。请问,我在向法院起诉对方父母要求赔偿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你小孩因他人不当行为致左眼失明,属于其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但他作为一名幼儿,在目前来说对精神损害感受低微甚至全然不感觉,而一旦等他长大成人,知晓事理时,即会大感痛苦。因此,你得对你的小孩负责,代你的小孩为将来肯定会感受到的巨大精神痛苦而主张损害赔偿。你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