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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劳动者权益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6-10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

某棉纺厂女职工较多,为了避免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厂方规定:进厂后三年内不得怀孕,否则一律解除合同,所有相关待遇一律不得享受。女职工丁兰2002年1月进厂时也按此规定签署了协议。但2003年4月却被医院确诊为怀孕一个月,丁兰本想实行药物流产,后在医生和家属的劝说下,决定还是生下孩子,但在单位她则闭口不提怀孕一事。2003年7月丁兰怀孕一事被厂方得知,厂方便将丁兰原来从事的电脑操作工作换为电话接线员工作。而她的工资却比以前少了700多元。直到丁兰找律师与厂方进行了协商,厂方才按她原来的工资标准向她补发了少发的工资。

律师回答:

本案中厂方起初的违法行为比较明显,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法定限制条件很多,一般来说,三年内女职工没有违纪、违法行为等个人过失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如果这时女职工正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到三年结束。后来厂方以调换丁兰工作岗位为由降低丁兰工资标准同样也是违法的,但这种做法比较隐蔽,应当引起广大女职工的注意。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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