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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概述

大律师网 2018-06-19    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质量】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概述 1、根据《管理办法》,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质量鉴定

【产品质量】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概述

1、根据《管理办法》,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质量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

(1)高级技术职称;

(2)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

专家组成员要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专家资质要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如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鉴定。两者不可缺一。在有些鉴定过程中,曾出现过专家组成员不符合条件的情况,通常争议双方对此未提出异议,但这严重违反专家组组成原则,一旦争议双方对此提出异议,组织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2、根据《决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申请条件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在诉讼中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决定》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的机构可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当前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是结合上述两种管理规定确认的。在双方委托及仲裁机构委托的产品质量鉴定,很多不是按《管理办法》中委托方式进行,即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而是根据鉴定机构的资质及法院鉴定机构公告进行委托。法院委托的产品质量鉴定是属司法产品质量鉴定,鉴定机构是根据法院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册确认的,法院直接委托给鉴定机构,并未按《管理办法》进行。法院在审核鉴定机构名册时依据各鉴定机构资质及能力进行的,因此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与技术监督部门亦有相应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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