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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6-20    人已阅读
导读: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2000年3月22日市政府第30次
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2000年3月22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 辽阳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2000年3月22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县(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生态城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建设以改造旧区与开发新区相结合为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我市城市规划区具本范围是:
(一)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兰家镇一部分(兰唐公路以北
7平方公里)共282平方公里;
(二)弓长岭区总体规划界定47平方公里;
(三)汤河水资源保护区54平方公里,汤河疗养区6平方公里。
其中,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兰家镇的一部分为市中心城区。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我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还应编制分区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设施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并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城市规划设计部门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进行规划设计 .
第八条 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除弓长岭区外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弓长岭区详细规划由弓长岭区人民政府在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提出规划方案,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灯塔市城区和首山、刘二堡、小屯、铧子、佟二堡、黄泥洼等中心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依次报经市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及中心城区内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有关人士进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灯塔市城区和首山、刘二堡、小屯、铧子、佟二堡、黄泥洼等中心镇总体规划,经所在县(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详细规划外,其余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重要的详细规划是指:
(一)国家机关、商业服务、单体项目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规划;
(二)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群及主要广场、主干道的沿街建筑群;
(三)火车站、城市出入口;
(四)风景名胜区、水资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各类开发9区;
(五)用地面积3公顷以上的居住区;
(六)工业区、仓储区、多功能综合区;
(七)主干道的拓宽改造工程;
(八)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地区。
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2000年3月22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县(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生态城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建设以改造旧区与开发新区相结合为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共计4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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