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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6-22    人已阅读
导读: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 宿州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指宿州市(以下简称市)、各县县城(以下简称县城)和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墉桥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
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开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参与并组织本辖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依法核定和发放《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参照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市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市、县城各专项规划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业务,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面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局部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是否属局部调整,由原批准机关确认。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旧区改建,要控制人口规模,合理调整人口布局;要严格控制现有工厂的扩建,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搬迁或转产。
第十三条 市旧区指沱河以南、淮河路以北、南坪路以东、东沱河以西的区域。市新区指城市规划区内,上述范围以外的区域。
各县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指宿州市(以下简称市)、各县县城(以下简称县城)和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墉桥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 (共计4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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