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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

大律师网 2018-06-23    人已阅读
导读: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乌鲁木齐市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必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制度。
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维护城市规划的义务,有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和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业规划。编制的规划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并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测量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必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制度。
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共计4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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