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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8-06-25    人已阅读
导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 建筑绿地控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 建筑绿地控制 第八章 附则 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 建筑绿地控制
第八章 附则
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请求批准实施“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报告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由市领导批准试行,经我局近一年半来的实践,结合各有关规范、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修改。修改后的“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共八章三十四条。
特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漳州市城乡规划局
一九九七年元月十五日
附: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福建省实施 规划法 办法》、《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并以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做为各项建设工程的依据。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高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艺团体、广播电视电影、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熟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与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勘测设计、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纳人居住用地内的中学、小学、幼托设施用地。
第七条 工业用(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 建筑绿地控制
第八章 附则
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请求批准实施“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报告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由市领导批准试行,经我局近一年半来的实践,结合各有关规范、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修改。修改后的“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共八章三十四条。
特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漳州市城乡规划局
一九九七年元月十五日
附: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福建省实施 规划法 办法》、《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共计3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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