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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享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大律师网 2018-06-27    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享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

最高人民法院享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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