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建设规划管理 第一节 工业建设规划 第一条 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
广州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建设规划管理
第一节 工业建设规划
第一条 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 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 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 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 仓库区规划
第六条 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 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 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三节 交通建设规划
第九条 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 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按规划在铁路沿线新建、扩建大朗、三眼桥、夏元等大型货场。
第十一条 铁路与城市道路或主要公路的交叉道口,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设置立交。
第十二条 现有有广深、广从、广汕、广花、广佛、广中公路,规划的广清、广番公路为城市对外交通干线。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五十米范围内,公路出入口路段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二十米范围,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不包括交通附属设施)。城市规划发展地段,按城市道路管理。广--深--珠高速公路和广佛高速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需设置的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公路客运站,应设在市中心区外围,并与市内公共交通站场相衔接。
第十四条 黄埔、新沙、莲花山、新造、沥□、东江口、芳村、合利围、东洛围、员村、如意坊、黄沙为规划港区;洲头咀及大沙头为规划客运港口。
港口岸线一般应设置公用码头,并按照深水深用、浅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建设规划管理
第一节 工业建设规划
第一条 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 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 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 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 仓库区规划
第六条 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 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 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三节 交通建设规划
第九条 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 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按规划在铁路沿线新建、扩建大朗、三眼桥、夏元等大型货场。
第十一条 铁路与城市道路或主要公路的交叉道口,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设置立交。
第十二条 现有有广深、广从、广汕、广花、广佛、广中公路,规划的广清、广番公路为城市对外交通干线。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五十米范围内,公路出入口路段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二十米范围,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不包括交通附属设施)。城市规划发展地段,按城市道路管理。广--深--珠高速公路和广佛高速公路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需设置的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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