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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8-06-29    人已阅读
导读: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绿地控制 第七章 特殊用地 第八章 市政及管线 第九章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绿地控制 第七章 特殊用地 第八章 市政及管线 第九章 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 第十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绿地控制
第七章 特殊用地
第八章 市政及管线
第九章 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
第十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5年3月14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六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宜单独建设。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用地蓝线图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须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的附图。蓝、红线图一般要求在1?w500或1?w2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蓝线图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代征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拆迁范围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还应标出车辆出入口方位和位置。红线图是确定土地权属依据的直接依据之一,必须绘出用地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用地红线段含有圆曲线时采用三点弧的方式标注)。
建设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0.01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筑容积率指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计算公式:
FAR=S1〖〗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总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
D=S3〖〗S2×100%
其中:D—建筑密度;
S2—建设用地面积;
S3—建筑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绿地控制
第七章 特殊用地
第八章 市政及管线
第九章 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
第十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5年3月14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株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共计7页) 上一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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