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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7-05    人已阅读
导读:【中标公告】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

【中标公告】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国有、集体单位控技投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技资的建设工程,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电讯等专业工程和市外上述单位在我市技资的工程,均应按本办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技标。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特殊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私人投资的工程,以及非国有、集体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实行招标,也可委托招标投标。

第三条东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技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审查招标单位和技标单位的资格;

审查招标文件;

审批议标工程;

会同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电讯等部门办理有关专业工程的招标事宜;

负责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的审查与监督;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技标纠纷;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管理和监督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依法对违反招标技标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主要业务是:

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信息等咨询服务;

收集、存储并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信息及企业状况信息、材料及价格信息;

为交易各方提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定标及合同签订等有关服务。

交易中心进行工程招标技标活动,必须做到工程项目信息公开、选择技标单位条件公开、中标条件公开,并制定操作规则,规范办事行为。

第五条市招标投标监督小组负责对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的监督。

第六条凡按规定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下列工程,必须进入交易中心招标技标:

土建单项、二次装修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

安装单项及其他单项造价30万元以上的工程。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招标技标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组织招标投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市建委备案。

上述工程限额造价按四类工程计费标准计算。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已落实建设资金及有银行的资金人账凭证;

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已委托工程监理单位;

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发包还应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初步设计已按规定获得批准,施工场地已通电、通水、通路和平整土地等条件。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预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标准定额进行编制,报市建委或由其委托的符合资质资格的单位审核,并作为确定标底的依据。

第九条按规定实行招标技标的建设工程,以有效标的最低报价者为中标单位。

第十条按规定实行招标技标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建设单位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由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属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受工程条件限制的建设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建委审查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或议标,参加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并由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属保密工程和军事设施工程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定向议标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技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承包单位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

凡在市建委已办理年审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技标:

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因工程中标后弃标而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因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中标工程量超过规定限额的。

第十三条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书时,应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标价的2%,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投标单位没有按招标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无效。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定标后三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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