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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评标办法彻底杜绝围标行为 的可能性

大律师网 2018-07-07    人已阅读
导读:【招投标】改革评标办法彻底杜绝围标行为 的可能性初探 分析围标的成因我们可以看出,受围标的项目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评标办法与投标均价挂钩。这种评标办法的指导思想是:相信大多数,防止“恶意低价”。所谓“恶意低

【招投标】改革评标办法彻底杜绝围标行为 的可能性初探

分析围标的成因我们可以看出,受围标的项目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评标办法与投标均价挂钩。这种评标办法的指导思想是:相信大多数,防止“恶意低价”。所谓“恶意低价”是指,报出即便穷尽正当的能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手段仍然无法达到的“过低”的价格。发标单位担心,投标单位如果以过低价中标,将不可避免地使用伪劣产品,使质量、工期得不到保障。在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担心不能说没有道理。但笔者认为,这种评标办法其实是不利于社会整体生产水平提高的,只是一种市场转型阶段的过渡性办法。

在目前招投标市场逐渐成熟、相关法制趋于健全的情况下,再以这种方法评标,显然有“逆向淘汰”之嫌,不仅使新技术、新机械的运用不能立即体现到报价及工程建设上,而且也不利于运用竞争机制,鼓励低价、鼓励竞争、推动企业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促进行业发展。最低价中标,才能真正体现招标节约项目投资方成本的本意,同时也大大简化定标原则,降低招标活动的成本。

当然,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要求投标方的标书论证充分、设计成熟,招标文件、合同制定得更完善,也要求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企业资质管理、企业信用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标后监督管理、工程担保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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