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升温,购买商品房成为时下民众重要的消费。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购买商品房的争议和纠纷,购买商品房能否适用双倍赔偿及其社会意义也成为大家争议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目前我国立法中双倍赔偿的最初和唯一的体现。所谓消费行为,该法第二条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系该法调整的消费行为。”这里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购买商品房除部分经销商买断经营外,作为个人一般均是为满足居住这一基本生活条件而从事的消费行为、实践中也是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申诉范围。它理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权利关系内容均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要件。同时作为购买商品房这一消费行为具备双倍赔偿的条件:
第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购房户购买商品房用于生活消费,其当然是消费者。作为房地产市场重要主体的开发商、销售商、中介机构其从事的正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是同一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双方。
第二,购买商品房的法律关系发生在消费领域。即开发商或经销商将开发的商品房,转移给购房户用于居住使用的过程中。或者是购房户为购买商品房,从中介机构接受服务的过程中。
第三,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存在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或提供服务中有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6年3月15日发布的(50号令)《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其中列举了适用双倍赔偿的欺诈行为,实践中购买商品房也存在大量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往往利用售楼书,各种媒体广告,展销会展示和实体演示说明,及合同书等形式从事下列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