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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串通招标行为的管制

大律师网 2018-07-09    人已阅读
导读:【招投标】法律对串通招标行为的管制 1、串通招标行为的客观表现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投标人

【招投标】法律对串通招标行为的管制

1、串通招标行为的客观表现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2、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 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标价;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

2、串通招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类别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内容

1、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27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53条 对串通招标行为,除中标无效以外,还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A、罚款:处中标项目金额千之五至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C、取消违法行为人的投标资格;D、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

2、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排挤竞争对手,造成竞争对手损害的。

3、刑事责任 《刑法》第223条 对于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当前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现象和问题:

1、推行招标投标的力度不够;

2、许多企业不愿意招标或者想方设法规避招标;

3、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漏洞较多,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

4、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招标人虚假招标、私泄标底,投标人串通投标、贿赂投标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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