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业经本溪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审核建设单位的资格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
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
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监督管理工程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关联法规: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至项规定备件的,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主要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能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建设工程报建工作已完成;
建设用地已征用,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三通一平”作为招标投标的内容;
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满足标底价计算要求和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
第七条 施工招标既可对项目的全部工程进行,也可对项目的单位工程或特殊专业工程进行,但不得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进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公开招标: 由建设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衣函。被邀请的施工企业不行少于3家。
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允许建设单位用自有的施工企业承包建设项目,但建设单位及其施工企业必须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议标办理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垄断建筑市场。
第九条 市招标办负责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