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后悔权】设立后悔权制度引发的争议
对于是否应当增设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建立后悔权制度,因为后悔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打击不法经营者,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另一种观点则对后悔权制度的建立持观望和否定态度,认为:首先,该制度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对维护消费者权益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其次,当前国民素质和社会诚信度普遍不高,如果消费者借助后悔权随意毁约必将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不可否认,目前,后悔权制度确实有问题存在,比如消费者滥用后悔权,汽车房屋等巨额商品一旦被无因退回将造成经营者损失等,但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进一步细化、严密制定后悔权制度来解决。总体来说,后悔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是大势所趋,并且利大于弊。
因此,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在法理上应该是可行的,而且作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个补充救济的权利,它应该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而不需要放在《合同法》或者其他单独的法律或法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