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争议仲裁】仲裁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优势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属民商事仲裁类,与解决同类纠纷的司法、行政途径相比,具有七大特点:一是自愿性。当事人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人员的产生和组成、仲裁庭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二是专业性。由于仲裁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各仲裁庭大都具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而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业的专家;三是灵活性。仲裁的灵活性很大,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程序灵活,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四是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且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人员都有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而泄露;五是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六是经济性。仲裁时间的快捷性,可以节省费用,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费用一般会低于诉讼途径,而且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决定了当事人之间不会产生激烈的对抗,对当事人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七是独立性。各国仲裁法律都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甚至仲裁庭审理案件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
这些特点,体现了仲裁与解决同类纠纷的司法、行政途径之间的优势,从世界各国情况看,在解决民事财产权益纠纷过程中,仲裁成为了最具吸引力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