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财税明电[2004]3号 标 题: 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颁布日期: 2004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3号 2004-05-19财政部国家税务
文 号: 财税明电[2004]3号
标 题: 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颁布日期: 2004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3号 2004-05-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l、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lO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2、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F1期为准。各地财税部门务必在2004年5月24日之前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相关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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