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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开标方式有哪些的咨询

大律师网 2018-07-14    人已阅读
导读:招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公开拆开投标资料,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价格的修改的过程。开标一般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 法律咨询:中国国内开标方式有哪些的咨询 律师

招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公开拆开投标资料,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价格的修改的过程。开标一般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

法律咨询:中国国内开标方式有哪些的咨询

律师回答:

在有招标单位自愿参加的情况下,公开开标,但当场不宣布中标结果;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开标,确定预选中标户;在有投标单位自愿参加的情况下,公开开标,当场确定预选中标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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