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是为了实现投资的预期目标,在拟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条件下,预测、计算、确定和监控工程造价及其变动的系统活动。
法律咨询:
1、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价和标底价哪个低用哪个定单价。
但在签订协议书过程中,双方都认为不公平,最终没有贯彻这一原则,一些单价有调整,但合同预算总价仍然与中标总价相当。
请问按此执行且工程已经竣工后,审计部门提出按就低原则核减,能否得得到法院支持
2、合同约定工程单价不变。
施工中因业主资金不到位、政府炸药管制、村民阻挠施工等非施工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误一年。
施工方能否因此在业主赔偿工期及按合同单价赔偿窝工损失外,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价调差。
理由是三年工期内可承担一个较低单价,但因业主原因延期到第四年,不能承担这个较低单价所带来的损失
律师回答:
1、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调整单价是否构成“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一般认为,虽然合同预算总价仍然与中标总价相当,但因为调整了单价,在“开口价”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造成工程造价的改变,应当认为中标后签订的协议改变了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审计部门提出调整单价的要求,可能会获得支持。 2、首先要看合同中对于施工风险的约定。如果约定由施工方承担,政府炸药管制、村民阻挠施工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可能需要由施工方承担,但村民阻挠的具体原因如果是由于拆迁补偿不到位等,则由业主承担责任。对于业主资金不到位的问题,如果因此延长工期遇到材料价格变动等,可以要求调整单价。除此以外,在业主已经赔偿窝工损失后,再要求调整单价,可能缺乏支持理由。
相关法律知识:
建筑法中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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