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当前关于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状

大律师网 2018-07-16    人已阅读
导读:【精神损害赔偿】当前关于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状况 国外立法状况 在国外立法中,法国是最先在国家赔偿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国家。其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因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感情、名誉等受到的伤害的赔偿。随

【精神损害赔偿】当前关于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状况

国外立法状况

在国外立法中,法国是最先在国家赔偿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国家。其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因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感情、名誉等受到的伤害的赔偿。随后,在法国立法的影响下,许多国家也纷纷将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行政赔偿的范围。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美国法律协会明确承认,即使没有发生身体损害,精神损害本身也可以构成独立的侵权行为诉讼。《日本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第七百一十条规定,不问是侵害他人身份、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情形,依法应负侵权赔偿责任的,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亦应赔偿。

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害他人生命者,对于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虽未害及其财产权,亦应赔偿损害。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赔偿的损害范围是依民法典的规定来确定的,即其侵权赔偿的损害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的中心是精神损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国家赔偿立法规定,国家机关侵权行为给公民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金额,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额;国家机关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死亡情况下的赔偿金额,包括失去赡养、抚养者的人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包括对公民、法人荣誉、尊严、商业信誉损害的赔偿。此外,韩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对于生命或身体之被害人直系尊亲属、直系亲属及配偶,以及因身体等受伤害之其他被害者,应在总统令所定之标准内,参照被害者之社会地位、过失程度、生计状况及损害赔偿额等,赔偿其精神慰问金。”另外还有德国、英国等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都明确规定了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可以说,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已为国际上许多国家所承认,并且这一制度的建立正在呈一个不断扩大的趋势。

国内立法之不足

关于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虽然在第三十条中提到:“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项、第十五条第、、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从这一规定来看,国家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的救济仅为非财产性救济。而损害赔偿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只有那些具有经济内容或财产价值的给付方式才属于赔偿的范围。因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并不属于赔偿的范畴。虽然《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包含了对精神损害负责的因素,但其无论在赔偿范围还是赔偿方法和计算标准方面都没有对精神损害作出予以金钱赔偿的规定,应该说这是国家赔偿法的一个重大缺位。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四十一条中:“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权利而受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侵犯人格权应承担的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又直接规定了职务侵权的责任承担:“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及民法中均赋予了公民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当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非法侵害时,不但可以依法请求给予物质赔偿,而且还可以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在行政赔偿中,作为国家的赔偿主体却剥夺了公民的这一项权利。精神损害赔偿在行政赔偿中的这一缺失,显然是不符合宪法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精神的,相对于国际立法来说也是滞后的,国家应尽快修改并完善这一立法。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咨询电话: 13205158217

联系地址: 昆山市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幢6楼

服务律所: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