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了工伤范围的认定标准,并列举了七种工伤情形及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也排除了不得认定及不得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律咨询:工伤保险赔偿问题的咨询
我公司的员工因为工伤住院,出院后医疗费已经由社保中心报销。原先没有申请伤残鉴定,后来该员工自己去进行伤残鉴定,结果为九级,请问我司现在能否向社保中心申请伤残等级的赔偿
律师回答: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要由劳动鉴定委托员作出,不是随便的鉴定机构,而且只有市一级劳动部门有资格做。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认定办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用人单位全称;
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用人单位全称;
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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