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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旅游消费纠纷专门仲裁机构的建

大律师网 2018-07-21    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争议仲裁】设立旅游消费纠纷专门仲裁机构的建议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以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到2003年底,根据需要在部分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了

【消费争议仲裁】设立旅游消费纠纷专门仲裁机构的建议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以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到2003年底,根据需要在部分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了178家仲裁机构。而且仲裁庭审结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截止到2003年底,仅威海市仲裁机构就受理仲裁案件600多件,涉案标的额达10亿元。但发展情况并不令人满意,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旅游消费纠纷的数量微乎其微。

为充分发挥专门仲裁机构在解决旅游消费纠纷中的作用,笔者认为,设立旅游消费纠纷专门仲裁机构必须完成好以下几项工作:

1.城市的选择。应当选择在旅游业较为发达,公民法律意识较强,近几年旅游投诉较多的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设区的市专门设立旅游消费纠纷仲裁机构。可以由中国仲裁协会会同旅游界组织学术研究,国家旅游局提出建议,选择城市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选择适当时机进行推广。

2.设立方式的选择。一般在仲裁委员会或工作站内设立旅游消费纠纷仲裁庭,在旅游业特别发达、符合《仲裁法》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条件的市,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旅游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同时可以借鉴甘肃省天水仲裁委员会设立消费纠纷仲裁法庭的经验,依托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单位、社团组织设立。

3.仲裁员的聘任。在仲裁员的选择过程中,除必须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外,应当从高校、旅游管理行政机关、旅游行业协会等行业聘任具有旅游业实践经验,或从事旅游法律研究和实践,或从事旅游业研究的专家,并设立旅游专业仲裁员名册。

4.在旅游行业标准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加强宣传,引导旅游者旅游前签订书面合同。并借鉴房地产行业的经验,从行业管理角度要求旅游业者使用统一的标准合同,在标准合同中对争议处理条款设置选项,一是由某旅游消费纠纷仲裁机构仲裁,二是提起诉讼,由旅游者签订合同时进行选择。也可由旅游者和旅游业者签订专门的仲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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