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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商品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8-07-22    人已阅读
导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销商品房业务征收管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委托新疆广厦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双方新疆维吾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销商品房业务征收管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委托新疆广厦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双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销商品房业务征收管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委托新疆广厦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双方以代销基价作为结算价格,甲方向乙方开具销售商品房发票;乙方将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并按实际销售价格开具发票,同时为业主办理产权证;这种行为是商品房销售而不是委托代销。因此,对甲方取得的收入应接“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代销基价实际结算的收入;对乙方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商品房实际销售价减除代销基价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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