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省
关于全面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1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一)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关系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努力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水资源问题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水患意识,自觉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抓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市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规建委牵头,市水利局、环保局、市政局参加,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建设、水利(水务)、环保等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城市水环境工作法制化管理水平。
(三)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合理配置水资源。要把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协调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环境保护等各种问题,合理安排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处理好各种用水矛盾。城市建设和工农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要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逐步建立节水型经济结构。
二、统筹规划,全力保障城市供水
(一)要抓紧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尽快组织编制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二)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实施区域供水,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建立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保证率。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分类指导,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新井开凿,防止地质环境恶化,杜绝地质灾害。要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的发展。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创造条件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形成集中、统一供水的良好格局。
(三)抓住国家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机遇,认真搞好城市用水量需求预测,统筹解决好水资源和水质保护工作。加快通榆运河连云港段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抓好城市节水工作,努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一)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在60%以下的企业,重复利用率每年必须增加2个百分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在60%以上的企业,每年必须增加1个百分点。年用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要在“十五”期间建成节水型企业,火力发电、纺织、石油化工、造纸等行业的用水水平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按照节水型农业目标导则的要求,逐步改革农业灌溉方式,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工作。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要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和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用水、节水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强制淘汰的用水器具和设备。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降低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今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用或民用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型器具,否则,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居民家庭更关于全面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1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一)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关系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努力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水资源问题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水患意识,自觉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抓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市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规建委牵头,市水利局、环保局、市政局参加,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建设、水利(水务)、环保等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城市水环境工作法制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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