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
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水是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必要条件,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关系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我省水资源问题比较突出,水质型缺水和资源型缺水状况并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每个城市的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指标考核体系,纳入城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省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建设厅牵头,水利厅、环保厅参加,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认真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合理配置水资源。各地要在节流的基础上科学开源,在综合利用的基础上搞好水污染防治,合理配置水资源。要把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协调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环境保护等各种用水问题,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处理好各种用水矛盾。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要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水资源短缺地区要限制高耗水、重污染项目的发展,逐步建立节水型经济结构。
二、统一规划,大力推进区域供水
(三)各地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要优先考虑城市用水。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36号)文件要求,尽快组织编制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积极参与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并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实施,统筹解决好沿线水资源和水质保护问题。
(四)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重点加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城市用水要遵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的次序。水资源短缺和供水水源污染严重的城市要编制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要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和地下水超采区内,原则上不再新批开凿深井,对原有深井要逐步递减许可开采量直至完全取消。要充分利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控制地下水开采。苏锡常地区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抓好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苏北地下水超采区要严格执行省政府下达的开采计划,逐步实现采补平衡。
(五)大力推进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加快长江江苏段主要地区和苏锡常地区区域供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研究制定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政策措施。苏锡常地区要确保2003年前供水管网覆盖地下水超采区,2005年基本覆盖苏锡常所有地区。推进区域供水要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及城乡居民点撤并有机结合起来,优化城镇布局。
三、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六)合理确定城市节水目标。今后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大城市新增的用水需求,一半要靠节水来解决。在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左右的情况下,取水量增长控制在1—1.2%.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在60%以下的城市,重复利用率每年必须增加2个百分点,在60%以上的城市每年必须增加1个百分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50%的城市,在达到50%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
(七)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单位),年用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要在“十五”期间建成节水型企业;要尽快研究制定节水型农业目标导则,推动农业节水工作的开展。要在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非生活用水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以及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的管理制度。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要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水是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必要条件,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关系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我省水资源问题比较突出,水质型缺水和资源型缺水状况并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每个城市的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指标考核体系,纳入城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省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建设厅牵头,水利厅、环保厅参加,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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