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宾馆的会计,在我宾馆中设有小卖部,为方便旅客卖些牙具及小食品等,每月没有多少收入,能不能一并缴纳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对于兼营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这两项收入,对小卖店的收入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宾馆业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未分别核算,可由主营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来核定应税行为营业额征税。
新条例的主要改变在“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不再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责任编辑: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