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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私推迟下班遭遇车祸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7-29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

现年三十岁的居某是融安县长安镇人,他在2005年3月1日进入融安县一家木业有限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2006年1月6日,他上白班至18时18分左右下班,下班后他到另一车间去找同在这家公司上班的妻子,准备接妻子回家,不曾想妻子需要加班,于是居某就一直呆在公司里,等待妻子下班。大约在22时10分左右,居某骑着摩托车搭着妻子从公司返家。约在22时20分,在209国道居某所骑的摩托车和与另一辆从原融安冶炼厂路口左转驶入209国道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了居某右胫骨多段骨折,右腓骨骨折和他妻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律师回答:

居某在2006年1月6日18时下班后没有即时回家,为了顺搭其妻回家而等到晚上约22时10分才从单位骑摩托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在其正常下班的时间内,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件,据此认定居某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胫骨多段骨折、右腓骨骨折伤害不属于工伤。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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