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大律师网 2018-08-02    人已阅读
导读:函<1990>第4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函43号《关于几种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技术合同法》实施后,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仍按我院发3号《关于开展

 函<1990>第49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函43号《关于几种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技术合同法》实施后,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仍按我院发3号《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发29号《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中有关收案范围和管辖原则办理。对于不属于上述专利案件收案范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