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8-07    人已阅读
导读: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咨询:

2007年7月,某饰品加工厂在当地招工,条件是:劳动者自带生产工具,在工厂车间做事,由工厂分配生产任务,按合格产品计件付酬。陈某被工厂录用,双方未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中,由于该厂管理松散。没有规定上下班时间,劳动者只要完成工厂交给的任务,即可回家;劳动报酬领取也比较随机,一般按前阶段加工的合格产品数量付酬。2008年8月,陈某在车间劳动中,被切伤右手,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

事后,陈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应按工伤对待。饰品加工厂认为其与陈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陈某未得到工厂合理答复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律师回答:

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应享受工伤待遇。饰品加工厂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自己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的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责任,不能以此来否认双方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知识: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承揽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动过程本身。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