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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仓储物具备条件

大律师网 2018-08-14    人已阅读
导读:【仓储合同知识】提取仓储物具备条件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387条规定,存货人行使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仓储合同合法存在,作

【仓储合同知识】提取仓储物具备条件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387条规定,存货人行使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仓储合同合法存在,作为提取仓储物的仓单有效。

2、存货人须在仓单上背书转让。

3、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仓单的转让必然引起提取仓储物一方以及仓储物所有权的变更。这直接关系到保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因此本条要求转让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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