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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档案开放利用个人隐私权面临的困

大律师网 2018-08-15    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隐私权】高校档案开放利用个人隐私权面临的困难 1、缺少相应的保护细则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权利的法律规定,对隐私权保护的水平比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也没有关于保护隐

【关于隐私权】高校档案开放利用个人隐私权面临的困难

1、缺少相应的保护细则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权利的法律规定,对隐私权保护的水平比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也没有关于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条款,但是在该法的第21 条、第22条中暗含了隐私权问题,第21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22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从全局出发,在宏观上概括性地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对隐私权问题没有做更加详细的规定。根据《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2 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开放。”其中,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进行期限控制,对涉及个人隐私档案的开放时间却无明确规定。所以,档案开放利用中,在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我们现在面临的困难就是: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实际操作困难。

建议在档案立法中,对隐私权问题,有更加系统、全面的规定,列出详细、具体的条目与众多的档案内容相对应,这样,档案人员鉴定档案里是否涉及个人隐私权问题、是否要控制开放、控制到哪一级,才能够统一标准,且便于操作。

高校档案工作中,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校内发文中,校决定、校通知是对全校公开的文件,但是,其中有关个人违纪处理等方面的文件,一旦作为档案保存,是否能够对全校公开特别是有的学生曾经受到违纪处理,后来因为改正错误、表现良好,被撤消处分,这些相关文件尽管当时是校内公开的,但是一旦过了事情发生的时间,被作为档案保存在档案馆里,那么这些文件档案是否属个人隐私范围还能够在校内开放利用吗如果控制开放,将控制多长时间为宜这些问题,如果有相关的隐私权保护细则可以参照,将会迎刃而解。

2、用户权限的设定难

利用权限的设定,难就难在:是按职务级别确定利用权限,还是按职责范围确定利用权限。高校电子办公系统一般是按职务级别划分使用权限,这是为了学校管理的需要,不是单纯的文件利用权限,更重要的是对文件的审核、签发、批示等多种权限,所以,不能把电子办公系统的用户权限简单地等同于档案用户权限。高校的档案,不仅包括文件材料,还有教学档案、科研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多种类型,高等学校对于各类档案的开放利用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同的用户权限有别,但是,对于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用户权限如何设置仍然是个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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