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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出租房屋是否应提前通知承租人

大律师网 2018-08-23    人已阅读
导读:【租赁合同知识】拍卖出租房屋是否应提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拍卖出租的房屋是否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租赁合同知识】拍卖出租房屋是否应提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拍卖出租的房屋是否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拍卖出租的房屋的通知期间应当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即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而不必一定限定为三个月。但是,由于合理期间的判断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当事人按照自己对于“合理期间”的理解来进行通知,必然存在法律裁判不确定性的风险,因此,建议办事处应当在拍卖之前的尽早时间通知承租人。

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的拍卖是一种特殊的拍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拍卖,应当在拍卖五日以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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