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与合理引用有哪些不同
牛某长期在民间从事二胡教学、弹奏,他集多年经验编写了一本《教你学二胡》并由某省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5个月后,牛某发现该省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本《二胡演奏入门》一书中有好几个章节是直接引自他《教你学二胡》中的相关部分,但是此《二胡演奏入门》的作者彭某却既未事前征得牛某的同意,也未在引用部分标明来源和出处。牛某于是与彭某交涉。彭某认为《二胡演奏入门》只有少数内容是从牛某《教你学二胡》,“中引用的,而且他也在此书的后记中提到了参考书目,其中指明“部分内容引用牛某《教你学二胡》”,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引用。而牛某认为这种引用的方式是不适当的,况且彭某引用的内容很多,不属于合理引用,而是抄袭剽窃。后经查征,彭某所著的《二胡演奏入门》有三个章节的大部分文字都是出自牛某的《教你学二胡》,且未标明出处,且所引用部分达到彭某所书的1/3。彭某的行为到底是合理引用还是剽窃呢
依《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引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条,“合理使用”规定中,“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且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适当引用”是指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例如在评论他人作品时,所引用的部分比评论部分还要多,构成了该评论作品的主要部分,一般就不被认为是适当引用。而且这种引用不能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即无论引用原文件断,还是引用作品的观点,都应当说明被引用作品名称、出处、作者姓名,并且也应当忠实于作品原意,不能随意歪曲、篡改。
而剽窃是指把别人作品的主要观点、论据以及主要内容和情节引入自己的作品中,并不标明出处,又试图掩盖抄袭的意图,在作品中或多或少添加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细节,但作品整体上看来与被剽窃之作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剽窃者不注明被引用作品的名称和作者姓名,目的就在于将他人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使用,从而获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利益。所以,剽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是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诸多著作权权益的行为。
一般而言,行为是否构成剽窃往往是很难认定的,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从如下几方面判断:
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如果被告的文章整体上与原告相似,只是个别词句上稍做改动,则一般认为是剽窃。
作品的性质。如果原作品是喜剧,但被告的作品是正剧或者悲剧,即使有些情节相同,也很难说后者是抄袭。如果原作品是经济学论文,被告作品是哲学论文,即使二者在论据、论点上有相似甚或相同之处,也很难说是剽窃。但如果所用篇幅过多,又未加注,则可能构成侵权。
本案中彭某在引用牛某的作品时,并未说明该部分内容系引用,自然也就是没有标明被引用作品的来源、名称与作者,这实际上是一种把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而且,彭某引用牛某《教你学二胡》的部分也已经构成了自己所著《二胡演奏入门》的实质部分。所以,彭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剽窃,而不是合理引用,依《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