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类型
宪法责任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但对公民住宅空间不被侵犯、通信自由的规定正是隐私权所涵盖的内容。宪法本身的根本性使其规定带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等特点,因此我国宪法不能对隐私权的责任予以具体规定,具体的责任由其他部门法予以规定。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据以,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据以。”从刑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刑法是在宪法的基础上规范对侵犯隐私权并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规定的。
行政责任
隐私权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该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偷窥、偷拍、窃听、散步他人隐私的。”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民事责任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人格权系民事权利中的一种,而对隐私权的侵权责任主要体现在民法框架结构之中。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由于隐私权的概念、内容和保护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出现了许多混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几个司法解释。1988 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是关于隐私权的重要司法解释。按照此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承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对特定的侵权行为,适用名誉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1993 年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申了这一原则。2001 年最高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文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予以保护,隐私权受到侵害,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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