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鹤政〔2004〕57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成立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中心设在市建设局,与市建设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其它各类上级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交通、水利及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比照代建制管理模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工期等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督。市审计局、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等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和稽察。
第七条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资金来源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同时上报市政府。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当年代建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市政府。
第八条市政府代建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投标工作程序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九条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市政府代建中心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中需约定使用单位争取上级资金数额。双方要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