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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赁权入伙出租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9-05    人已阅读
导读: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咨询:

甲与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临街一门面租给乙作商业经营之用,租期为3年。乙由于资金短缺,以租赁权作为出资与丙、丁约定共同成立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合伙企业,并到工商机关办理了登记。甲得知此事后,主张解除其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律师回答:

本案甲可以主张解除其与承租人乙的门面租赁合同。如因解除合同受有损失的,其可依据债务不履行规定要求赔偿。至于因乙的违约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此为另一案件,当事人可依法另行处理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都规定,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借给他人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将房屋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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