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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

大律师网 2018-09-06    人已阅读
导读:财税字[1997]51号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你基金会《关于免除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
财税字[1997]51号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你基金会《关于免除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旨在表彰奖励在与贫困作斗争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少年

  财税字[1997]51号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你基金会《关于免除“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旨在表彰奖励在与贫困作斗争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少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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