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组装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大律师网 2018-09-06    人已阅读
导读: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思茅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元月27日来函,询问对企业使用废次零件组装自行车如何处理。我们意见如下并请转告该局:对用残次零部件组装自行车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对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思茅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元月27日来函,询问对企业使用废次零件组装自行车如何处理。我们意见如下并请转告该局:对用残次零部件组装自行车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商标的,可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对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对未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商标的,可比照经生440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