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大律师网 2018-09-10    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2-26 执行日期:2010-4-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2-26

执行日期:2010-4-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