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省重点工程,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第三条 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省的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省重点工程的建设施工均应依本规定实行招标,但经省重点办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实行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工程招标应当主要具备下列条件:
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 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经省重点办审查符合本规定第 八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议标方式。
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参加议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2人。
第八条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可供选择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预计费用与工程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九条 项目法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具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第十条 项目法人招标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投标有关的资料;
会同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组织编制标底;
依据确定的评标原则和办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