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方便我驻外使领馆离任馆员进境自用车辆在国内的使用,海关总署发布20年第第73号公告。 公告规定,将海关总署公告年第4号第五条修改为:馆员离任回国进境的免税自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在监管期限内,馆员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馆员需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并对有关车辆依法补征税款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馆员凭此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年第73号 关于调整离任馆员回国进境免税自用车辆的监管年限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类”项下“减免税法规目录 ”。
自用车辆 监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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