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之规定,贸易公司应当偿还合并前科技公司的债务。贸易公司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拒绝。针对此类合并中的风险,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防范:
一、可以在合并协议中规定相关的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被合并企业股东做担保。
二、在进行合并时,应当对被合并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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