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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装配自行车作零件出售问题的复函 [失效]

大律师网 2018-09-15    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发布日期:1987-12-8 执行日期:1987-12-8失效日期:2004-06-30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用混杂自行车商标、零件配成整车出售开具零件发票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我局同意你们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发布日期:1987-12-8

执行日期:1987-12-8

失效日期:2004-06-30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用混杂自行车商标、零件配成整车出售开具零件发票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我局同意你们所提的几点处理意见。

  近来,有些自行车零件商店和五交化商店,用各种商标的自行车正品、副品或者残次零部件混合装配成自行车套件,以自行车零件名义出售,再由购货方组装成车销售给消费者。这种做法,对制造、销售假冒、劣次商品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构成假冒商标行为,犯侵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因此,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检查、经常监督各名牌商品生产厂家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特别要加强企业的自身管理,健全制度,严禁残次的成品和零部件流入市场。

国家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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