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权就是不同于人格权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如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均属于财产权。与前面所述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后果一样,侵害财产权同样可能造成财产损害或是精神损害的后果。因财产损害所形成的损失,法律上规定应予赔偿。那么对于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应否予以赔偿呢通常情况下财产权受侵害能够得以恢复,但某些特殊时候却并不能得到实际恢复,这使得财产损害具有无法恢复的特性,而造成精神损害这一后果往往是因为受损害财产无法得到恢复引起的。
笔者认为,因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精神损害在法律上也应当得到赔偿。例如:如某一对新婚夫妇到黄山旅游结婚,照了一卷胶卷,回家将胶卷送到像馆冲洗,而照像馆将胶卷丢失。从形式上看这对夫妇只是损失了一个胶卷,但实质上他们因此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远远大于此,照像馆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损失是无法弥补这对夫妇精神痛苦的。
在此情况下,对于这对夫妇向照像馆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同样,其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情侣之间的信物、家族祖传物件等等,均具有寄托物品所有人情感的重要价值,非法侵害使它们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定会使其所有人产生精神痛苦,受害人就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应受法律保护。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财产权受侵害,都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受损害财产应仅限于无法恢复原有内在价值的财产。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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