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服务应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受托方在从事代业务时不垫付资金,不承担代理业务的风险与法律责任,一切由委托方承担;二是受托方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受托方以收取的手续费作为自己的收入。如果属于这种代理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即你单位从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但是,你公司以单位名义收取的费用包括代收的备案费用,根据营业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在没有税法规定可以减除代收费用的情况下,该公司应按照收取的全额收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