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证点为每次营业收入额50-80元。 各地的起征点由各
个人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证点为每次营业收入额50-80元。
各地的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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